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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章程
第三條協會宗旨: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團結帶領會員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忠實履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律師的職責和使命,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保障法律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為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促進社會和諧發展和文明進步而努力奮鬥。
第四條本協會接受同級司法行政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第六條本協會履行下列職責:
(壹)保證律師依法執業,維護律師的合法權益;
(二)總結交流律師工作經驗;
(三)制定行業規範和懲戒規則;
(四)組織律師業務培訓、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教育,考核律師執業活動;
(五)組織管理應聘律師的實習活動,並對實習生進行考核;
(六)獎懲律師和律師事務所;
(七)受理對律師的投訴或者舉報,調解律師執業活動中發生的糾紛;
(八)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本會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依照《律師法》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的律師為協會個人會員;依法批準的律師事務所是本協會的團體會員。
第8條個人成員的權利:
(壹)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享有合法執業的權利;
(三)參加協會組織的學習和培訓;
(四)參加協會組織的專業研究和經驗交流活動;
(五)享受本協會組織的福利待遇;
(六)利用律師協會的圖書、資料、網絡和信息資源;
(七)對立法、司法和行政執法提出意見和建議;
(八)監督本協會的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九)通過本局向有關部門反映意見。
第9條個人成員的義務:
(壹)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遵守律師行為準則,遵守本協會的行業規則和規範;
(三)接受本協會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四)承辦協會委托的工作;
(五)承辦律師協會委托的工作,履行律師協會規定的法律援助義務;
(六)自覺維護律師職業聲譽,維護會員之間的團結;
(七)按規定繳納會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