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援助 - 我請求法院查封被告的養豬場,阻止他賣豬。他賣豬的錢應該交給法院來還我,符合法律程序吧?

我請求法院查封被告的養豬場,阻止他賣豬。他賣豬的錢應該交給法院來還我,符合法律程序吧?

法院可以查封被執行人的豬。

根據《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法院在執行過程中,可以裁定查封被執行人所有的豬,仍可以由被執行人飼養,但查封的數量不得超過被執行人應盡的義務;或者法院可以直接出售被執行人飼養的豬,以保證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四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或者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的財產。但是,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人的生活必需品應當保留。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

第二百四十五條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財產時,被執行人是公民的,應當通知被執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屬到場;被執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到場。拒絕到場者,不影響執行。被執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單位或者財產所在地的基層組織應當派人參加。

對被查封、扣押的財產,執行人必須開列清單,由在場的人簽名或者蓋章,交給被執行人。被執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壹份給他的成年家屬。

第二百四十六條被執行人可以指定被執行人負責保管查封的財產。因被執行人過錯造成的損失,由被執行人承擔。

第二百四十七條財產被查封、扣押後,執行人應當責令被執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應當拍賣查封、扣押的財產;不適宜拍賣或者雙方約定不拍賣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關單位拍賣或者自行拍賣。國家禁止自由買賣的物品,應當交由有關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收購。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二十壹條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財產,以足以清償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數額和執行費用為限,數額明顯超標的,不得查封、扣押、凍結。

發現超過標的額被查封、扣押、凍結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被執行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及時解除對超過標的額部分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但財產不可分割,被執行人沒有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其他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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