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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民法典看隕石墜落歸誰所有?

對於隕石等“異物”,如果落在自己家裏,是歸個人所有還是歸國家所有?

事實上,中國的法律仍然處於“空白”狀態。此前《民法通則》第79條規定“所有的不明埋藏物、隱藏物屬於國家所有”。同樣,《物權法》第114、109條也規定了“發現漂流物、埋藏物或者隱藏物”。物權法和民法通則自2021 1起廢止。另壹方面,“隕石”不屬於埋藏物、隱藏物、漂流物的範疇,而是來自天空,所以似乎不適用這兩條規定。

其次,從憲法的角度來看,第九條明確規定“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自然資源都屬於國家所有”,現行民法典第二百五十條也有類似的表述。換句話說,如果發現了礦產,包括黃金和文物,它們的所有權都屬於國家。當然,國家可以給采摘者壹定的獎勵。

法律層面對“隕石”的歸屬沒有直接的規定,而國外壹些國家有“先占權”的規定,即誰先占誰就歸誰,也遵循“墜落地的所有者占有”的原則。

關於“隕石”的歸屬,基本上有兩種觀點:

觀點1:隕石是“無主物”,應遵循“先占”原則,即誰先發現誰就擁有;

觀點二:隕石有很大的科研價值,屬於自然資源的壹部分,應該歸國家所有。

目前,第二種觀點的認可度較高,主要原因如下:

首先,《地質遺跡保護管理條例》第四條規定:

受保護的地質遺跡是國家的寶貴財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挖掘、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

隕石是地質遺跡的壹部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占有。《管理規定》雖然屬於地礦部發布的規章,尚未達到法律層面,效力也相對較小,但在法律“空白”的前提下,可以作為參考。

其次,在法律法規沒有明文規定的前提下,從“公共利益”的角度來看,隕石兼具經濟價值和科研價值,對其研究涉及公眾的整體利益,甚至可以促進全人類的進步和發展。

“公共利益”大於個人利益,應當保護公共利益,個人利益應當服從公共利益,所以隕石應當歸國家所有。

第三,《民法典》規定“自然資源”屬於國家,如森林、礦產、河流、水域等。什麽是“自然資源”?狹義的自然資源僅指地球上的資源,但如果擴大範圍,自然資源的概念是非常寬泛的,地球之外、太空中的資源也屬於“自然資源”的範疇。

第四,最後,有人可能會說隕石落在了“我家的土地”上,但這種理解並不完全正確。我們的土地不是私有的,只是有使用權,所以如果嚴格按照“誰降落誰擁有土地”的原則,隕石還是屬於國家的。

綜合四個方面,我認為作為具有科研價值的隕石,應該歸國家所有,國家應該組織相關專家對其進行系統的科學研究,推動科技進步,探索地球之外未知的環境。這本身就是“公共利益”的範疇,個人不能把自己的利益據為己有。

當然,對於自首的人,應該給予合理的獎勵。對於確實沒有科研價值的隕石,也可以作為紀念藏品返還給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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