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有互相贍養的義務。妻子需要贍養時,丈夫應當履行贍養義務,妻子不履行時,妻子有權要求丈夫支付撫養費;
2.夫妻應當共同承擔撫養、教育和保護未成年子女的義務。
3.丈夫有清償夫妻債務的義務。父母撫養教育子女的義務,不因夫妻關系的解除而消滅。
丈夫的責任和義務:
1,有撫養子女的平等權利和義務;
2.有互相支持的義務;
3.獨立使用自己原有姓名的權利;
4.通過平等協商決定子女姓氏和民族歸屬的權利。上述責任和義務應由夫妻雙方共同履行。丈夫,已婚婦女的配偶。保護妻子不受傷害(包括身體和精神),關心,善良,對自己,對妻子和孩子負責,忠誠不背叛(包括身體和精神)。支持家庭的主要經濟來源,尊重家庭成員,公平處理家庭事務,分擔家務。根據法律規定,夫妻有互相贍養的義務。壹方不履行義務的,需要扶養的壹方有權要求對方支付扶養費。離婚時,如果夫妻壹方生活困難,另壹方有給予適當幫助的義務,本質上是夫妻間贍養義務的延續。所以殘疾人離婚時可以要求對方給予適當的幫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57條夫妻雙方均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任何壹方不得限制或幹涉對方。
第1059條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對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壹方有權要求對方支付扶養費。
第1061條夫妻有互相繼承的權利。
第1064條夫妻雙方為同壹簽名或壹方在事後所負的債務,以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壹方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以自己名義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同壹債務。夫妻壹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自己名義發生的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同債;但債權人能證明債務用於夫妻* * *生活,* * *生產經營,或基於夫妻雙方意思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