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生產疫情防控關鍵物資的企業,可按月申請全額退還增值稅留抵稅額。自2020年6月5438+10月1日起,疫情防控關鍵物資生產企業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按月全額退還增值稅增量抵扣。生產疫情防控重點物資的企業,應在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完成當期增值稅納稅申報後,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全額退還增量稅額。
3 .運輸防疫控制重點保障物資的收入免征增值稅及附加。2020年6月5438+10月1日起,對納稅人運輸疫情防控重點物資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4.公共交通服務、生活服務、快遞服務收入免征增值稅及附加。自2020年6月5438+10月1日起,對納稅人提供公共交通服務和生活服務,以及為居民提供生活必需物資快遞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5.為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而無償捐贈的貨物,免征增值稅、消費稅及附加。2020年6月5438+10月1日起,單位和個體工商戶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或者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控任務的醫院捐贈其生產、加工或者采購的貨物,用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稅、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費附加。
6 .防控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進口物資免稅。
2020年6月65438+10月1日至3月31日,捐贈用於疫情防控的進口物資,免征進口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衛生部門組織的直接用於疫情防控的物資,免征關稅;進口料件免稅的,已征收的應納稅款予以退還;海關可對免稅進口物資先行登記放行,再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範稅收征繳行為,維護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稅務機關依法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
第三條稅收的開征、停征和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的開征、停征、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以及其他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不壹致的決定。
第四條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有代扣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納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