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科技部通過了《國家科技計劃項目評審行為規範和監督辦法》(2003年)、《關於在國家科技計劃管理中建立誠信管理制度的決定》(2004年)、《科技部實施和完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工作方案》、《科技部關於加強科技計劃管理完善監督制約機制的意見》(2006年)。《國家科技計劃實施中科研不端行為處理辦法(試行)》(2006)等章程對科研不端行為的定義是:科研不端行為是指違反公認的科研行為準則的行為,包括:①提供有關人員的職稱、簡歷、研究依據等虛假信息;(二)剽竊、竊取他人科研成果的;(三)編造或者篡改科研數據的;(4)在涉及人體的研究中違反知情同意、隱私保護等規定的;⑤違反實驗動物保護標準;⑥其他科學不端行為。
在《科學理念宣言(2007)》、《關於加強科研行為規範建設的意見(2007)》、《院士科研自律行為規範》、《中國科學院科技工作者行為規範》和《中國工程院院士科學道德行為規範》中認為,科學不端行為是指研究和學術領域中的各種捏造、弄虛作假、竊抑等違反科學的行為。濫用、騙取科研資源等科研活動過程中違背社會公德的行為。
中國科協:學術不端是指在科學研究和學術活動中,各種偽造、抄襲、剽竊等違背科學通行做法的行為。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不端行為是指在科學基金的申請、受理、評審、評估、實施、結論等管理活動中,違反科學道德或規章制度的行為。
當然,科學不端行為的認定是基於主體的主觀故意。在研究規劃和實施過程中,因研究水平和能力導致的非故意錯誤或不足,以及與科研活動無關的錯誤,不能認定為科學不端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