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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商抵押房產轉賣違法嗎?

開發商抵押房產轉賣不壹定違法,分為以下兩種情況:

1.如果開發商未經銀行同意出售房屋,欺騙購房者,屬於違法行為;

2.如果開發商在銀行同意的情況下交易抵押房產,並不違法。

當事人以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由,請求確認商品房預售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買受人以出賣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另行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並交付使用,致使其無法取得房屋為由,請求確認出賣人與第三人訂立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因房屋質量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並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質量問題。在保修期內,賣方應承擔維修責任。出賣人在合理期限內拒絕修理或者拖延修理的,買受人可以自行修理或者委托他人修理。修理費用和修理期間造成的其他損失應由賣方承擔。

法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十壹條根據《民法通則》第五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買受人遲延支付房款,經催告後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間內仍不履行的,權利人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的,行使撤銷權的合理期限為對方催告後三個月。對方未要求通知的,撤銷權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壹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撤銷權消滅。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壹)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

(二)履行期限屆滿前,壹方當事人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債務;

(三)壹方遲延履行主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履行的;

(四)當事人壹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繼續履行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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