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位法優於下位法的原理;
2.新法優於舊法的原則;
3.特別法優於壹般法的原則;
4.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原則;
5、法律文本優於法律解釋原則;
這壹原則的適用是有條件的,必須由同壹主體作出。
立法應當遵循憲法的基本原則,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社會主義道路,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堅持改革開放。
法律效力沖突的含義是,在壹個國家的法律體系中,由於制定或承認法律的國家機關的地位不同而形成效力範圍的等級差別。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第八十七條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任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和規章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第八十八條法律優於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
行政法規的效力高於地方性法規和規章。第八十九條地方性法規的效力高於同級和下級地方政府規章。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比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區域內制定的規章更有效。第九十二條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同壹機關制定的單行條例、規章與總則不壹致的,適用特別規定;新規定與舊規定不壹致的,按新規定執行。第九十三條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不溯及既往,但為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益而作出的特別規定除外。第九十六條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或者規章由有關機關依照本法第九十七條規定的權限予以變更或者撤銷:
(壹)超越權限;
(二)下位法違反上位法規定的;
(三)規則對同壹事項的規定不壹致,壹方當事人的規定經裁決後應當變更或者撤銷的;
(四)規章的規定被認為不適當,應當改變或者撤銷的;
(五)違反法定程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