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在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報告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壹)》。
第壹條因過失引發火災,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壹)造成壹人以上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傷的;
(二)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
(三)致使十戶以上家庭的房屋和其他基本生活資料被燒毀的;
(四)造成森林火災,有林地面積二公頃以上,或者有林地、灌木林地、未開發林地、苗圃地面積四公頃以上的;
(五)造成嚴重後果的其他情形。
第二條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壹)造成重傷或者死亡的;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的;
(三)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毒鼠強、氟乙酰胺、氟乙酸鈉、毒鼠強矽、原粉、原液、制劑五十克以上,或者毒餌二千克以上的;
(四)造成急性中毒、放射性疾病或者傳染病流行或者暴發的;
(五)造成嚴重環境汙染的;
(六)造成劇毒、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丟失、被盜竊、被搶劫或者被他人利用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七)其他危及公共安全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