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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積金繳納標準

上海公積金繳納標準如下:

1.月工資收入低於上海市社會平均工資線(目前約為9000元/月)的職工,按照月工資收入的8%繳納公積金;

2.月工資收入在上海市社會平均工資(目前約27000元/月)3倍以上的職工,按照本人月工資收入的7%繳納公積金;

3.月工資收入在上海市社會平均工資線3倍至5倍之間的職工,按照月工資收入的6%繳存公積金;

4.月工資收入超過上海市社會平均工資線5倍的職工,按月工資收入的5%繳納公積金。

公積金的繳納條件如下:

1.參加公積金是職工自願的行為。壹般來說,只有正式就業並簽訂了勞動合同的職工才能參加公積金,壹般要求職工年齡在18歲以上;

2.公積金由雇員和雇主共同繳納。職工繳納公積金壹般為個人工資的8%,用人單位按照職工工資的12%繳納。但具體支付比例可能會因地區和政策不同而有所差異;

3.公積金的繳納具有強制性,用人單位必須依法為職工繳納公積金,否則將面臨相應的法律責任。

綜上所述,不同地區的公積金政策和繳納標準可能有所不同。具體規定請咨詢當地公積金管理部門或查詢相關政策文件。

法律依據: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壹)購買、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

(2)退休;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已經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

(六)房租超過家庭工資收入規定比例的。

符合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同時註銷。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沒有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計入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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