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用人單位拒絕提供證據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受傷害職工提供的證據作出工傷認定結論。
工傷包括以下情況:
1.工作時間和工作中的意外傷害,如受傷、中毒、燒傷、觸電等。;
2.由工作環境和工作條件引起的職業病,如塵肺病、喉癌、鉛中毒等;
3.工作引起的疾病,如骨科疾病、神經病等;
4.工作造成的精神損害,如職業抑郁癥、創傷後應激障礙等。
工傷認定程序:
1,向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提交材料,包括工傷認定申請表、勞動關系證明、醫療證明;
2、勞動行政部門收到申請後,對資料進行審查;
3、勞動行政部門根據提交的資料和實際情況做出是否認定為工傷的決定。
工傷保險待遇包括以下內容:
1.醫療費用:工傷後的醫療費用,包括醫療費、治療費、手術費、住院費、康復費等。
2.住院夥食補助:因工負傷住院期間,給予必要的、合理的夥食補助;
3.傷殘津貼:根據工傷認定的傷殘等級,按規定標準給予傷殘津貼;
4.壹次性傷殘津貼:工傷認定傷殘等級達到壹定標準的,給予壹次性傷殘津貼;
5.喪葬補助金:因工負傷死亡的,給予喪葬補助金;
6.失業保險:勞動者因工傷失業的,支付失業保險金。
綜上所述,工傷認定是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依法授權,對職工的意外傷害(或職業病)屬於工傷還是視同工傷的壹種定性行政確認行為。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壹)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工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而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有職業病的;
(五)因工出差期間,因工作原因負傷或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壹)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死亡或者經搶救無效在48小時內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活動中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
(3)原在部隊服役,因戰、因公致殘的職工,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壹)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職工除按照本條例有關規定享受壹次性傷殘津貼外,還應當享受工傷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