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如何準確把握企業法人“關閉”問題的認定
鑒於企業法人停止經營活動形式的多樣性和我國工商行政管理的現狀,為了嚴格把握按比例分配的條件,提高執行效率,平等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我們認為,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可以認定為“停業”:(壹)企業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開業後六個月內未從事經營活動的;(2)企業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後,停止經營活動壹年,直至法院先行采取查封、扣押、凍結全部或者主要財產的措施;(三)法院首次對全部或者主要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保全或者強制執行措施時,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吊銷的日期。
二、對於企業法人“歇業”時間的把握。
我們認為,在案件審理或執行過程中,人民法院首先采取保全或執行措施時,應當把握企業法人“歇業”的時間。鑒於法院先行采取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全部或者主要財產的保全或者執行措施後,至執行完畢可能需要較長時間,且在此期間可能有新的申請人按比例分配,因此有必要明確界定“停業”的基準時間。這個基準時間應當以法院首次采取措施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全部或者主要財產的時間為準。也就是說,在此基準時間之前符合上述“停業”標準的可以按比例分配,在此基準時間之後符合“停業”標準的不能按比例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