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對投標人的資格要求和評標要求如下:
1,第二十五條:投標人是響應招標,參加投標競爭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科研項目,允許個人參加投標的,本法對投標人的規定適用於投標的個人。
2.第二十六條投標人應當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能力;國家有關規定對投標人資格有規定或者招標文件對投標人資格有規定的,投標人應當符合規定的資格條件。
3.第二十七條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投標文件應對招標文件中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
4.第二十八條投標人應當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前將投標文件送達投標地點。招標人收到招標文件後,應當簽收保存,不得開啟。投標人少於三個的,招標人應當依照本法重新招標。
2.投標人參與項目的條件
《建設工程招標投標辦法》第二十條規定,投標人參加建設工程施工投標應當符合五個條件:
1.有權獨立簽訂合同。
2、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專業技術資格和能力、資金、設備等物質設施、管理能力、經驗、信譽和相應的從業人員。
3.不處於被責令停業、取消投標資格、財產被接管、凍結或破產的狀態。
4.最近三年沒有欺詐中標、嚴重違約和重大工程質量問題。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資格。
三。投標人參加政府采購的條件
《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投標人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應當符合六項條件:
1,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
4.有依法納稅和繳納社保基金的良好記錄。
5、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三年,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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