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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借貸受法律保護嗎?有人懂法律嗎?只是指出壹點,是關於網貸嗎?

網貸只要不違反法院的規定,是受法律保護的。如果網貸利率高於法律規定,超出部分不受保護。

個人對個人貸款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

第十條點對點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得從事或者接受委托從事下列活動:

(壹)為自己或者變相為自己融資;

(2)直接或間接接受和收取貸款人的資金;

(三)直接或變相向貸款人提供擔保或承諾保本保息;

(四)自行或委托、授權第三方在互聯網、固定電話、手機等電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場所宣傳或推廣融資項目;

(五)發放貸款,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6)拆分融資項目的期限;

(七)通過銷售理財等金融產品募集資金,代銷銀行理財、券商資管、基金、保險或者信托產品等金融產品;

(八)以打包資產、證券化資產、信托資產、基金份額等形式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或實現債權轉讓。;

(九)除法律法規和點對點借貸相關監管規定允許外,與其他機構的投資、銷售代理、經紀等業務進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綁或代理;

(十)捏造、誇大融資項目的真實性和收益前景,隱瞞融資項目的缺陷和風險,以含糊不清的語言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進行虛假片面宣傳或者推介,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損害他人商業信譽,誤導貸款人或者借款人;

(十壹)為投資股票、場外配資、期貨合約、結構化產品及其他衍生產品等高風險融資提供信息中介服務;

(十二)從事股權眾籌等業務;

(十三)法律法規和點對點借貸相關監管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第十三條借款人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壹)通過故意改變身份、虛構融資項目、誇大融資項目的收入前景等形式騙取貸款的;

(二)同時通過多家點對點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或者通過變更項目名稱、項目內容非實質性變更等方式。,對於同壹個融資項目;

(三)在點對點借貸中信息中介機構以外的公共場所發布同壹融資項目信息;

(四)發現點對點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提供的服務含有本辦法第十條所列內容,仍在交易的;

(五)法律法規和點對點借貸相關監管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網絡借貸中需要註意的法律問題

1.電子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很多投資者在投資過程中對電子合同的法律效力存有疑慮,但根據我國《合同法》第十條規定,當事人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訂立合同。第十壹條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內容的形式。

2.註意借款合同中的借款人。

P2P平臺在借貸和投資的整個過程中扮演著中介的角色。所以在借款合同中,借款人壹欄必須是投資人借款項目中的實際借款人,而不是平臺。投資者需要註意這壹點。

3.區分貸款協議和委托協議。

P2P平臺常見的電子協議有兩種,壹種是借款協議,壹種是委托協議。借款協議是投資人和借款人簽訂的借款合同,其中P2P平臺作為第三方出現,也會有擔保公司作為第四方。委托協議是投資人與P2P平臺簽訂的委托投資協議,投資人將資金委托給平臺進行投資。

參考資料: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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