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抵押人出租抵押物的,抵押權實現後,租賃合同對受讓人不產生約束力;
2.抵押人出租抵押財產時,未書面告知承租人該財產已經抵押的,抵押人應當對因出租抵押財產給承租人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
3.抵押人已書面通知承租人該財產已經抵押的,承租人應當承擔實現抵押權所造成的損失。
同時需要註意的是,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是有效的。承租人因抵押權人行使抵押權而不能行使租賃權的,承租人可以主張違約請求權。除非雙方另有約定。
不能抵押的房地產包括:
1.用於教育、醫療、市政等公共福利的房地產;
2.文物保護建築和有紀念意義的建築;
3、已依法公布列入拆遷範圍的房地產;
4.被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查封的房地產;
5.產權不清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6.所有* * *人書面同意的不動產;
7.無合法權證的違章建築。
綜上所述,房產可以多次抵押。同壹房地產設定兩個以上抵押權的,抵押人應當將已設定的抵押權告知抵押權人。抵押人所擔保的債權不得超過抵押物的價值。抵押權和租賃權是房屋所有權人的權利。業主出租抵押房屋的,租賃合同有效,但租賃權不能對抗抵押權。
法律依據:
《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
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壹)抵押方的身份證明或法人資格證明;
(二)抵押登記申請書;
(三)抵押合同;
(4)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地產證,* * *部分房屋還須提交房屋所有權證及其他* * *人同意抵押的證明;
(五)能夠證明抵押人有權設定抵押權的文件和證據材料;
(六)能夠證明抵押房地產價值的資料;
(七)登記機關認為必要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