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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多重抵押的法律規定

房地產多重抵押的法律規定是:

1.抵押人出租抵押物的,抵押權實現後,租賃合同對受讓人不產生約束力;

2.抵押人出租抵押財產時,未書面告知承租人該財產已經抵押的,抵押人應當對因出租抵押財產給承租人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

3.抵押人已書面通知承租人該財產已經抵押的,承租人應當承擔實現抵押權所造成的損失。

同時需要註意的是,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是有效的。承租人因抵押權人行使抵押權而不能行使租賃權的,承租人可以主張違約請求權。除非雙方另有約定。

不能抵押的房地產包括:

1.用於教育、醫療、市政等公共福利的房地產;

2.文物保護建築和有紀念意義的建築;

3、已依法公布列入拆遷範圍的房地產;

4.被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查封的房地產;

5.產權不清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6.所有* * *人書面同意的不動產;

7.無合法權證的違章建築。

綜上所述,房產可以多次抵押。同壹房地產設定兩個以上抵押權的,抵押人應當將已設定的抵押權告知抵押權人。抵押人所擔保的債權不得超過抵押物的價值。抵押權和租賃權是房屋所有權人的權利。業主出租抵押房屋的,租賃合同有效,但租賃權不能對抗抵押權。

法律依據:

《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

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壹)抵押方的身份證明或法人資格證明;

(二)抵押登記申請書;

(三)抵押合同;

(4)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地產證,* * *部分房屋還須提交房屋所有權證及其他* * *人同意抵押的證明;

(五)能夠證明抵押人有權設定抵押權的文件和證據材料;

(六)能夠證明抵押房地產價值的資料;

(七)登記機關認為必要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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