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上市公司股東和董事高建規定》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減持股份:
(壹)上市公司或者主要股東涉嫌證券期貨違法犯罪,被中國證監會或者司法機關立案偵查,行政處罰決定或者刑事判決作出後未滿六個月的。
(二)主要股東因違反證券交易所規則被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未滿三個月。(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上市公司董不得減持股份:
(壹)董涉嫌證券期貨違法犯罪,被中國證監會或者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期間,行政處罰決定和刑事判決作出後不滿六個月的。
(二)董因違反證券交易所規則受到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未滿三個月。(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八條上市公司大股東、董擬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方式減持股份的,應當在首次發售前15個交易日向證券交易所報告,並提前披露減持計劃,由證券交易所備案。上市公司大股東、董事減持股份方案的內容應包括但不限於減持的數量、來源、時間間隔、方式、價格區間、原因等。減持的時間間隔應當符合證券交易所的規定。在預披露減持時間間隔內,大股東董應當按照證券交易所的規定披露減持進展情況。減持計劃實施後,大股東和董應當在兩個交易日內向證券交易所報告並公告;在預披露的減持時間間隔內未實施減持或者未完成減持計劃的,應當在減持時間間隔屆滿後兩個交易日內向證券交易所報告並公告。第九條上市公司主要股東三個月內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65,438+0%。股東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公司首次公開發行前發行的股份和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的股份,應當符合前款規定的比例限制。股份限售期滿後12個月內股東通過集中競價減持的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份數量,還應當符合證券交易所規定的比例限制。適用前三款規定時,上市公司大股東及其壹致行動人持有的股份應當合並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