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與案件基本事實有關的,人民法院應當采納,但將依法對當事人予以訓誡、罰款。
二審後處理結果的方式如下:
1.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
2.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是適用法律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
3.原判決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的,查明事實後,可以改判;也可以決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壹審法院重審。
4.二審法院發現壹審法院的審判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九十壹條規定的訴訟程序之壹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壹審法院重審。二審的過程如下:
1.立案的當事人不服第壹審法院判決、裁定的,在法定期限內向第壹審法院或者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二審法院對壹審法院移送的上訴材料和卷宗進行審查,符合規定的,予以立案。
2.交換證據。上訴的裁定或判決,經法院復核後,應直接作出。
3、開庭審理(案件事實基本清楚,可以不開庭審理,但必須與雙方當事人談話)。
4.提前三天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提前三天宣布公開審理的案件,移送審判庭審理。
(1)宣布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布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2)法庭調查: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
(3)舉證、質證:告知證人權利義務,證人出庭作證,宣讀未到庭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雙方當事人對證據材料發表意見。
(4)法庭辯論:當事人就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論和論證。
(5)法院調解:在法院的主持下,當事人同意解決糾紛。
(6)合議庭作出合議決定,維持原判決,或者改判,或者發回重審。
(7)量刑。
5.當事人自動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或者向壹審法院申請執行,或者向二審法院提交書面上訴材料申請再審。
6.達成調解協議的,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生效。
綜上所述,由於二審判決的時效在我國法律中沒有明確規定,容易引起爭議。希望能盡快出臺關於這個問題的司法解釋,避免爭議。二審判決的訴訟時效壹般從判決發出之日起生效。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壹百零二條。
當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納。但是,證據與案件基本事實有關的,人民法院應當采納,並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第壹百壹十八條第壹款的規定予以訓誡和罰款。
當事人在期限內提供的證據,沒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人民法院應當采納,並對當事人進行訓誡。
壹方請求對方賠償交通、住宿、餐飲、誤工、證人出庭等額外必要費用的,人民法院可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