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援助 - 救助方因自願緊急救助給被救助人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救助方因自願緊急救助給被救助人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1.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在自願緊急救助的情況下,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損害由被救助人或者侵權人承擔。

2無因管理損害賠償的範圍比較廣,無因管理當事人之間損害賠償的內容不僅包括管理人和人為管理事務所造成的損害,這裏還包括管理人管理行為不當造成的損害。這兩種損害賠償,只要符合法律規定,都應該得到支持。此外,當事人的損害還包括第三者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損害。但是,當事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是否合理,是否應當支持,以及在司法實踐中如何執行,確實難以認定和判斷。本文主要討論管理人的不當行為所造成的損害的賠償問題。

3.在無因管理中,還存在管理人是否有過錯、管理事務和方法是否適當的問題。管理人對損害的發生是否有過錯,應當根據普通人的標準和具體情況來判斷。根據壹般分析,管理人員必須以合理和有益的方式處理其管理事務,並承擔好管理人員的註意義務。如果違反了這個義務,損害了這裏的利益,這裏必須賠償;如果違反這壹義務對管理人本人造成損害,他不能在此主張賠償。在緊急情況下,可以減輕管理人的註意義務,即管理人為了避免自己的身體、名譽或者財產在這裏受到緊急損害而進行經營管理的,除非有惡意或者重大過失,否則不對在這裏造成的損害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八十三條侵權人因維護他人民事權益而使自己受到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或者侵權人逃避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賠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壹百八十四條因自願緊急救助給被救助人造成損害的,救助方不承擔民事責任。

  • 上一篇:二審提交壹審未提交證據的法律後果。
  • 下一篇:憲法第10條小知識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