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補充協議與原合同有沖突,以什麽為準?
本合同的補充協議簽訂後,壹般以補充協議約定的內容為準。具體依據如下:
1.補充協議中,壹般在尾部寫明“原合同與本補充協議不壹致的,以本補充協議為準”;
2.《民法典》第543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協商變更合同。補充協議簽訂後與主合同不壹致的,雙方視為對主合同的變更,以補充協議為準。
合同是當事人或雙方之間建立、變更或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廣義的合同是指所有法律部門中確定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狹義的合同是指所有的民事合同。而最狹義的合同僅指民事合同中的債權合同。
《民法典》第464條規定了合同的定義和身份關系協議的法律適用: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關於婚姻、收養和監護等身份關系的協議應受關於這種身份關系的法律規定管轄;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適用本部分的規定。
合同的法律約束力應該是法律賦予當事人的強制力,即當事人違反合同內容,就會產生相應的法律後果,包括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約束力是壹種強制狀態,是當事人必須做或不得做的。約束力來自法律、道德規範或人們的自覺意識。當然,它來源於法律的法律約束力,對人的行為具有最引人註目的約束力。
本合同的約束力主要如下:
1當事人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
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合同義務;
當事人應當根據誠實信用原則履行合同以外的某些義務,如完成合同的批準和登記手續,使合同生效。不得惡意影響附條件法律行為條件的達成或不達成,不得以壹個條款損害法律行為的條款利益。
1.自成立之日起,合同各方必須受合同約束;
2.情況發生變化,需要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應協商解決,任何壹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
3.除不可抗力等法律規定的情形外,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4.合同是壹種法律文件,當雙方發生合同糾紛時,合同是解決糾紛的依據。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以上內容為相關回答。總的來說,簽訂的補充協議和原合同沒有沖突。壹旦發生矛盾,雙方要協商處理。如果雙方約定不成,那麽本補充協議原則上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