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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企業從事出版物印刷需要註意哪些問題?

國家鼓勵從事出版物印刷業務的企業及時印刷反映國內外新的優秀文化成果的出版物,重視印刷優秀的傳統文化產品和有價值的學術著作。印刷企業在從事出版物印刷時,應嚴格遵守《印刷業管理條例》,並應註意以下問題:1。從事出版物印刷的企業不得印刷國家明令禁止的出版物和非出版單位出版的出版物。二、印刷出版物,委托印刷單位和印刷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簽訂印刷合同。印刷企業接受出版單位委托印刷書報刊時,必須核實並保存出版單位蓋章的授權委托書,並在印刷前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備案;印刷企業接受當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外的出版單位委托印刷圖書、期刊的,還必須事先將印刷委托書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備案。印刷企業接受出版單位委托印刷報紙時,必須驗證報紙出版許可證;接受出版單位委托印刷報紙、期刊的增刊、增刊的,還應當驗證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其出版增刊、增刊的文件。三、印刷企業接受委托印刷內部資料性出版物,必須核實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出具的批文。4.印刷企業接受委托印刷含有宗教內容的內部資料性出版物時,必須驗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行政部門的批準文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出版行政部門出具的準印證明。5.印刷企業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的,必須持有著作權的法律文件,並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批準;所有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必須運輸出境,不得在境內發行或發行。六、委托印刷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出版物上刊登委托出版單位的名稱、地址、書號、刊號或版號、日期或發行期、接受委托印刷出版物的企業的真實名稱和地址,以及其他有關事項。印刷企業應當自完成出版物印刷之日起2年內保存委托印刷的出版物樣本備查。七、印刷企業不得非法印刷出版物,不得銷售、擅自印刷或者接受第三方印刷委托出版物,不得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銷售、出租、出借或者轉讓委托出版物的紙型和印刷膠片。八、印刷企業不得征訂和銷售出版物,不得假冒或盜用他人名義印刷和銷售出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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