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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工作人員犯罪有哪些?

國家公職人員犯罪有五種:貪汙、挪用公款、受賄、玩忽職守、濫用職權。

壹、主要內容

1.腐敗

貪汙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和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經營管理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財產的行為。

2.挪用公款罪

挪用公款罪是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從事違法活動,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用於營利活動,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行為。

3.賄賂罪

受賄罪是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

4.玩忽職守罪

瀆職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不正確履行或者放棄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5.濫用職權罪

濫用職權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故意超越職權或者不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二、職務犯罪的構成和要件

要理解職務犯罪的構成,就必須知道壹般犯罪的構成。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壹個行為構成犯罪所必需的主客觀要件的總和。這個主觀要件和客觀要件是合法的,是壹般犯罪的基本要求。

(1)職務犯罪主體:我國法律規定了職務犯罪的主體:壹是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二是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三是人民團體的工作人員,四是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

(2)職務犯罪的主觀要件:是指行為人對其行為的危害後果所持有的壹種心理和心理狀態。

(3)職務犯罪的客觀要件:侵害了國家對職務活動的管理職能。

(4)職務犯罪的客觀要件。我國法律規定,職務犯罪的客觀要件主要有以下三種形式:

壹是利用職務之便;

第二,濫用職權;

三是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八十三條貪汙的,根據情節輕重,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壹)貪汙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二)貪汙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貪汙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多次貪汙未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汙數額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行政處罰法》

第十四條公職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予以開除:

(壹)因故意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以上(含緩刑)的;

(二)因過失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以上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刑罰或者被剝奪政治權利的。因過失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壹般應當開除;如果案情特殊,更適合辭退的,可以不辭退,但應當報告。請上級批準。公職人員犯罪被判處罰金,或者犯罪情節輕微,人民檢察院依法決定不起訴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處罰的,應當免除其職務;造成不良影響的,予以辭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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