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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情況下需要申請取水許可?

直接從江河、湖泊、地下和水工程取水以及利用水資源發電(含抽水蓄能發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當地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取水許可證,經批準後,方可取水,並按規定繳納水資源費。

應根據批準的用水計劃計量和使用水。實行用水計量收費和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未經批準或者未按照批準的取水許可證規定的條件取水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補救措施,並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取水許可證。

應根據批準的用水計劃計量和使用水。實行用水計量收費和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未經批準或者未按照批準的取水許可證規定的條件取水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補救措施,並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取水許可證。

有五種情況不需要辦理取水許可:農村集體經濟及其成員使用集體經濟組織的水塘、水庫的水;家庭生活和零星散養、圈養畜禽飲用少量水;臨時應急取水(排水)是保證礦山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產安全所必需的;消除對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的臨時應急取水;臨時應急取水是農業抗旱和維護生態環境的需要。

壹、以下五種情況不需要申請取水許可: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水塘、水庫的水;

(2)家庭生活和零星散養、圈養畜禽飲用少量地表水;

(3)為保證礦山等地下工程的施工安全和生產安全,臨時應急取水(排水)是必要的;

(四)為消除對公眾安全或者利益的危害而臨時緊急取水的;

(5)臨時應急取水是農業抗旱和維護生態環境的需要。

二、列入基本建設管理程序的水項目在申請取水許可時的材料:

(1)申請人審批取水許可申請所需的正式文件;

(2)按規定填寫取水許可申請書;

法律依據:

取水許可管理辦法

第三十六條取水審批機關應當在每年1+0前向取水單位或者個人下達年度取水計劃。取水審批機關下達的年度取水計劃的取水總量不得超過取水許可證批準的取水總量,並明確依法可能采取的限制措施。第三十八條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嚴格按照批準的年度取水計劃取水。因擴大生產等特殊原因需要調整年度取水計劃的,應當報原取水審批機關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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