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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經濟法的實質淵源和形式淵源的區別和聯系。

壹.定義:

經濟法的起源是指經濟法規範存在和表現的形式。

二、經濟法的起源:

1,體質。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具有最高法律效力。2.法律。法律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規範性文件。其地位和效力僅次於憲法,是經濟法的主要淵源,大多規定基本的經濟關系。

3.規定。包括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

1)行政法規效力不及憲法和法律。行政法規是國務院為實施法律規定、履行憲法規定的行政職權的需要而制定的規範性文件。

2)地方性法規是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不壹致的前提下,制定的規範性文件。

4.規章,包括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

5.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以及特別行政區的法律。

三、經濟法的特點:

作為壹個獨立的新興法律部門,經濟法與傳統的相鄰法律部門相比,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經濟法是國家幹預經濟的法律。

經濟法的產生是國家幹預經濟的必然結果。它始終著眼於引導各類經濟主體依法進行經濟活動,保證經濟關系的正確建立和有序進行,從而形成國民經濟持續發展的經濟環境和經濟秩序。

2.經濟法是基於社會責任的法律。

與民法和行政法相比,經濟法在調整社會整體與個人的關系方面有自己的主導理念。經濟法是“社會責任本位法”,是以社會利益為基礎的。無論是國家機關、社會組織還是個人,都必須對社會負責,並在此基礎上處理和協調它們的關系。

3.經濟法是商品經濟發達的法律。

只有商品經濟成為社會的主導部分,經濟法才會隨著生產力的發展而產生和發展,所以經濟法是商品經濟高度發達的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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