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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被告主體沒有資格裁定駁回起訴還是法官駁回訴訟請求?

原告主體不合格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因為原告無權起訴,即使法院根據實體法作出判決,也要按程序處理。

1997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立案的暫行規定》

第八條將民事訴訟法(新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九條)第壹百零八條起訴條件中的“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細化為“原告應當具有法律規定的主體資格”,要求原告資格可以向法院起訴,而不是被告。

例如,在兒童保育費案件中,母親(父親)起訴父親(母親)或孫子女(孫子女)起訴祖父母(外祖父母)要求支付或增加兒童保育費的情況時有發生。這種情況說明雙方不存在民事法律關系,前者屬於原告主體資格取消,後者屬於被告主體資格取消。

因此,前者屬於無權起訴兒童撫育權的原告,應裁定駁回起訴;後者有權起訴,但屬於錯誤或錯誤列舉的對象,應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擴展數據:

判決可以駁回下列情形:

第壹,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依據。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九條規定,必須有明確的訴訟請求,並有具體的事實和理由支持。

但立案庭在受理案件時,不可能對原告陳述的“事實”進行實質性審查。事實上,“事實”還處於待定狀態,可能與審理後查明的事實並不壹致。

根據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原告有責任提供證據證明其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否則應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

因此,如果原告在審理過程中不能提供證據,人民法院依職權也不能取得證據支持原告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以保護被告的合法權益。

第二,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法律依據。

只有有法律依據的訴訟請求才能得到人民法院的保護。沒有法律支持,法院必然會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比如原告的訴訟請求超過被告法律責任的部分,因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超過部分的訴訟請求將被駁回;

又如,被告依法應當承擔某種責任,但原告提出應當承擔其他種類的責任。在這些類似的案件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國家法律的規定,判決被告承擔民事責任時,應當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第三,原告錯誤主張法律關系。

法律關系的虛假主張,是指原告提出的主張與案件事實是兩種不同的法律關系。因為不可能所有當事人都有很深的法學理論水平,往往很難確定案件事實的法律關系性質,他們通常基於常識向法院提起訴訟。

因此,提出錯誤的法律關系主張是必然的;這種錯誤的法律關系,主張原告敗訴,其訴訟請求會因為案件本身的事實證據與訴訟請求無關而被駁回。

百度百科-駁回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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