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拘留的開始和結束時間
羈押時間的起點通常是被羈押人通過法定程序被正式送入看守所的那壹刻。此時,看守所會記錄起始時間,並以此作為計算羈押期限的基準。羈押結束時間為連續計算完整羈押期限後的相應時間。在此期間,被拘留人應當遵守看守所的規定,不得擅自離開。
二、羈押期限的計算方法
滯留時間的計算通常采用連續計算,不因節假日或休息日而中斷。這意味著,如果被拘留者的拘留期跨越周末或法定假日,這些時間也計入拘留期。此外,除非有法定原因或特殊情況,拘留期限壹般不會延長或縮短。
三。特殊情況下滯留時間的計算
特殊情況下,滯留時間的計算可能會有所不同。比如,被羈押人在羈押期間表現良好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根據有關規定獲得壹定的減刑或者提前解除羈押。此外,如果被拘留者對拘留決定提出異議或上訴,在異議或上訴期間,拘留的執行可暫時中止,等待相關決定的最終結果。
此外,需要註意的是,羈押時間的計算還可能受到其他因素的影響,如被羈押人的健康狀況、案件調查進展等。在某些情況下,這些因素可能導致拘留時間的調整或改變。
綜上所述,羈押時間的計算是壹個嚴格遵循法定程序的過程,從被羈押人被正式送入看守所開始,至羈押期限結束。在計算過程中應考慮節假日、休息日和特殊情況,確保羈押時間的公正、公平和合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16條規定:
有兩種以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分別決定,共同執行。合並行政拘留處罰的,最長不得超過二十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85條規定: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後,被拘留人應當立即送看守所羈押,並且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非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恐怖活動犯罪的通知可能妨礙偵查,應當在拘留後24小時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在妨礙調查的情形消失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143條規定: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審結的,經上壹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可以延長壹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