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給公司寫借條是有法律意義的。
個人為公司寫借條是壹種合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因此,個人為公司寫借條是壹種受法律保護的合同行為,具有法律效力。
但個人借條對公司的法律意義要看具體情況。如果借條的內容合法、明確、真實,雙方自願、平等、公平地簽字,那麽借條就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作為解決糾紛的依據。但如果借條的內容不合法、不明確、不真實,或者存在欺詐、脅迫等違法行為,那麽借條就可能無效,也可能被撤銷。
綜上所述,個人為公司寫借條是有法律意義的,但具體的法律效力需要根據具體情況來判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合同無效: (壹)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四)損害公眾利益的;(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下列合同,當事人壹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 (壹)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2)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當事人的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