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侵犯著作權的行為必須符合以下三個條件:
1,侵權的事實是行為人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依照著作權法規定的使用條件,使用著作權人的作品以及表演、音像制品和廣播電視節目。著作權侵權,未經作者和其他著作權人同意,不屬於合理使用和合法使用的情形,屬於對作品的未經授權使用,因此屬於違反著作權法的行為。這種侵權行為可能同時損害他人作品的人身權、他人作品的財產權以及他人作品的人身權和財產權。比如非法復制他人作品,可能只是侵犯了他人作品的財產權,而假冒他人作品,往往同時侵犯了他人作品的人身權和財產權。
2、行為違法。版權是壹項絕對的權利,任何人都負有不可侵犯這項權利的不作為義務。其他人在使用享有著作權的作品時,必須遵守著作權法等法律的相關規定。如果行為人違反了法律的規定,其行為就是違法的。至於不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未能取得著作權的作品,或者已經進入公有領域的“作品”,在他人使用時不存在侵權問題。
3.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所謂過錯,是指侵權人對自己的侵權行為及其後果的心理狀態,包括故意和過失兩種形式。大多數侵犯版權的行為都是故意的;也有少數可以由故意或過失構成。區分過錯形式,對於確定侵權人的法律責任具有壹定的意義。壹般來說,故意侵權的法律責任比過失侵權的法律責任更重。
第二,利用網絡名人的照片作為頭像,侵犯肖像權;
1,使用他人照片作為頭像,只要是正常使用,不以營利為目的,就不應該構成侵犯肖像權。
2.未經肖像權人許可,以營利為目的或者不以營利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給肖像權人造成實際損害的,由使用人承擔侵權責任(肖像權)。
3.肖像權是指人們有權復制、使用和拒絕他人對自己肖像的侵害,是人們以自己肖像所體現的個人利益為內容而享有的壹種人格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1018條,自然人有權依法制作、使用、公開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特定自然人通過圖像、雕塑、繪畫等在壹定載體上可以被識別的外在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