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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婚前和婚後財產的法律規定

關於婚前和婚後財產的法律規定如下:

1.夫妻壹方的婚前財產,無論是動產還是不動產,有形的還是無形的,只要是合法取得的,都受法律保護。

2.婚後取得的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屬於夫妻共同所有。

認定婚前財產的條件如下:

1,判斷是否屬於婚前財產的關鍵在於婚前財產權的取得時間。如果產權是婚前取得的,但財產是婚後實際占有的,其性質屬於婚前個人財產。比如婚前夫妻壹方接受繼承,婚後遺產分割。雖然遺產實際上是婚後取得的,但其所有權在婚前已經取得,故應認定為壹方婚前財產;

2.夫妻壹方的婚前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為夫妻共同財產。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

3.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或者滅失,離婚時壹方以夫妻財產請求賠償的,不予支持。

夫妻財產是指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壹方取得的各種財產。婚後財產不完全等同於夫妻共有財產。

婚後財產具體分為婚內財產和婚內個人財產。

下列財產是夫妻壹方的個人財產:

1,壹方婚前財產;

2.壹方當事人因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3.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屬於壹方的財產;

4.壹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壹方所有的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2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所有:

(壹)工資、獎金和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和投資所得;

(三)知識產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

丈夫和妻子對同壹財產有平等的處置權。

第1063條

下列財產是夫妻壹方的個人財產:

(1)壹方婚前財產;

(二)壹方當事人因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屬於壹方的財產;

(四)壹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壹方所有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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