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夏順安等15人私自開采國家礦產資源,其非法采砂行為嚴重破壞了采砂區生態環境。夏順安被判支付采砂區原結構恢復及水保8651萬元,水生生物資源恢復79690元,生態環境8735790元。
2.其他14被告根據其具體侵權行為在824萬元至3.8萬元範圍內承擔連帶責任;
3.夏順安等15人在全國媒體上公開為非法采礦道歉。被告人上訴,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20年2月29日作出(2020)湘字第1862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法院生效判決認為,根據我國礦產資源相關法律法規,開采礦產資源必須依法辦理許可證,取得采礦權。夏順安等15人在夏塞湖區挖掘的砂巖是國家礦產資源。根據沅江市砂石資源開采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的證明、益陽市水務局的情況說明、湘陰縣河道砂石綜合執法局的證明、嶽陽市河道砂石服務中心的證明,結合另壹案件生效判決認定的事實和被告人當庭的陳述,可以證明被告人未經依法許可開采國家礦產資源,應當認定為非法采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因汙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損害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的有關規定承擔侵權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八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承擔連帶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在判決被告修復生態環境的同時,可以確定被告不履行修復義務時應當承擔的生態環境修復費用;也可以直接判決被告承擔生態環境修復費用。根據審理查明的事實和上述法律規定,夏順安等15人在各自參與非法采砂範圍內構成* * *侵權,應當對各自參與非法采砂範圍內的生態環境修復費用承擔連帶賠償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