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毆打他人的行為表現為:第壹,行為人必須是故意的,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對他人的健康造成危害,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
第二,行為人實施了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所謂毆打他人,是指行為人公然毆打他人,是典型的以強淩弱或以大欺小的行為。雖然起因各不相同,有的是因為壹件小事或者吵架引起的,有的只是單純的逞強霸道,沒有任何理由,壹點點的打架都不影響對這種行為的懲罰。其行為主要采取拳打腳踢,壹般只對他人的身體和皮肉造成暫時的疼痛,被打的人未必受傷。故意傷害他人健康,是指非法傷害他人健康的行為。傷害他人的形式多種多樣,包括用石頭、棍子打人、驅趕動物咬人、用針紮人、開水燙等。這種傷害對他人身體造成了輕微傷害,但不足以刑事處罰。在實踐中要註意毆打他人和聚眾鬥毆的區別。毆打他人是指壹方壹人或多人毆打另壹方壹人或多人的行為,屬於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行為;而群毆是指在群體中互相毆打的行為,是雙方多人的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由於性質不同,這兩種情況的處罰對象也不同。壹般來說,毆打他人只是單方面的過錯,打人者應該受到處罰,而群毆是雙方都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壹般雙方行為人都應該受到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七十九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夥食補助費和其他治療康復的合理費用,以及因曠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用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死亡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