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七條,公安機關對其他行政部門、司法機關檢舉、控告、舉報或者控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案件,應當及時受理、登記。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八條,公安機關受理報案、控告、舉報、投案後,認為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應當立即調查;認為不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應當告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和自首人,並說明理由。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五條,治安案件偵查終結後,公安機關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壹)確有違法行為,依法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根據情節輕重和具體情況,作出處罰決定;
(二)依法不予處罰,或者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處罰的決定;
(三)違法行為已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四)發現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其他違法行為的,在作出處罰決定的同時,通知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進行處理。
擴展數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敲詐勒索罪。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敲詐勒索罪數額認定標準的規定,敲詐勒索罪數額的認定標準如下:
(壹)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從壹千元至三千元起步;
(2)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巨大”的,從1萬元到3萬元不等。
東方紅林業局-中華人民共和國* * *和中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南京市人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敲詐勒索罪數額認定標準的規定
西雙版納公安局-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國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