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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等相關規定,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有哪些?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等相關規定,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壹般包括:貪汙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瀆職犯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非法拘禁犯罪、刑訊逼供犯罪、報復陷害犯罪、非法搜查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犯罪、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犯罪。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

第八條人民檢察院對貪汙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瀆職犯罪、非法拘禁犯罪、刑訊逼供犯罪、報復陷害犯罪、非法搜查犯罪、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犯罪和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犯罪立案偵查。

第九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立案偵查。

第十壹條依照本規則第九條立案偵查的案件,由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根據案件性質進行偵查。提交案件的具體程序由發現案件線索的業務部門辦理。

第十二條人民檢察院偵查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涉及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應當將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機關。

上述情形中,涉嫌主犯犯罪屬於公安機關管轄的,由公安機關牽頭偵查,人民檢察院予以配合;涉嫌主犯犯罪屬於人民檢察院管轄的,由人民檢察院牽頭偵查,公安機關予以配合。

擴展數據

人民檢察院對檢舉、控告、自首、移送、交辦和自行發現的違法犯罪材料,應當及時審查,分別處理。

1.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填寫立案請示,經檢察長批準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作出立案決定。按照案件管理制度的規定,及時向上級人民檢察院備案。

上級人民檢察院認為不應當立案的,應當及時書面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撤銷。下級人民檢察院有不同意見時,可以提交上級人民檢察院復議。復議結果應當及時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執行。

立案決定書的內容包括:被告人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文化程度、工作單位、職務、案由和案源、主要犯罪事實、決定立案的依據等。

2.經審查,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刑事訴訟法第十壹條規定的情形之壹不立案的,經廳、廳長或者檢察長批準後,應當發出不立案通知書,並將不立案的理由和理由通知控告、檢舉單位或者控告、檢舉人。

單位或投訴人對投訴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並將復議結果通知單位或投訴人。

3.經審查,認為申訴、控告的犯罪事實不清,需要補充材料才能確定是否立案的,可以通知申訴、控告單位補充材料,人民檢察院也可以派人直接調查或者配合有關部門共同調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立案偵查。

認為犯罪情節明顯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移送有關部門處理。並通知原投訴或檢舉的單位或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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