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的行人交通違規行為有:
1,違法過馬路;
2.等候時擁擠在高速公路上;
3.翻越道路護欄;
4.在車道上賣貨;
5.走進城市快速車道;
6.追車、提車、強行攔車;
7.孩子壹個人上街;
8.許多人並肩而行。
違反交通信號燈規定扣6分並罰款。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機動車駕駛人違反示範燈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駕駛人處以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記六分。
違反交通法規可能給社會、團體、企業、學校等組織帶來不便,給社會管理帶來諸多不確定因素。凡違反交通管理規章制度的車輛、行人和機關、團體、企業、學校等組織或個人,未經公安機關批準,擅自占用道路擺攤設點、停放車輛、堆放物品、搭棚建房、進行集市貿易及其他妨礙交通的活動,均為交通違法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
車輛和行人應當遵守交通信號;遇有交通警察現場指揮的,應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應在安全暢通的原則下保證交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
(壹)綠燈亮時,允許車輛通行,但轉彎車輛不得妨礙直行車輛和行人通行;
(二)黃燈亮時,已越過停止線的車輛可以繼續通行;
(3)紅燈亮時,禁止車輛通行。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條
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道路交通的規定的,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處罰。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六十五條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嚴重程度,壹個分值的分值為:12、6、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