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資”農村人口是實現村(組)全體成員共同富裕的重要物質基礎,屬於壹個經濟組織群體、農村經濟發展群體和農民群體。
有助於農村人口的增長;農村要加強穩定和農村資金籌集、資產和資源管理,完善基本經營制度和合法權益,維護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利益,幫助盤活農村集體存量資產,增加農民財產性收入;
有利於壯大農村集體經濟實力,增強集體組織服務農民的功能;經濟實力將有助於促進農村廉政與黨員的密切合作,改善農民服務。
法律依據:《農業部關於進壹步加強農村集體資金和資產管理的意見》(農發[2009]4號)
二、村集體“三資”監管的目標和任務
通過完善制度、強化監管、強化服務,逐步形成產權清晰、權責明確、管理高效、民主管理、監督到位的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推進農村集體“三項資產”管理的制度化、規範化,實現農村集體“三項資產”的保值增值,防止農村集體“三項資產”流失,保護群眾合法權益,為促進農村社會和諧穩定發展創造良好局面
三、村集體“三資”監管原則
(壹)是堅持“五權”原則不變。加強農村集體“三項資產”的監督管理,必須堅持農村集體“三項資產”的所有權、使用權、監督權、處置權和收益權不變的原則。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侵占、截留或者挪用農村集體“三項資產”,維護“三項資產”涉及的村集體和村民的合法權益。
(2)堅持民主管理原則。加強農村集體“三項資產”的監督管理,必須堅持民主管理原則,保障村民和民主理財小組對村集體“三項資產”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分配的知情權、反映權和監督權。
(3)堅持公開原則。加強農村集體“三資”監督管理,必須堅持公開原則,及時向全體村民公開村集體“三資”的使用和收益情況,對承包、租賃、轉讓資產和資源進行公開招標或公開競價。
(4)堅持成員受益原則。加強對農村集體“三資”的監督管理,必須堅持有利於成員的原則,完善收入分配制度,使農民在集體經濟發展中得到更多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