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貨車和大中型非營運客車10年內每年檢驗1次;10年以上,每6個月1次;
2.小型、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6年內每2年檢驗1次;6年以上,壹年1次;15年以上,每6個月1次;
3、摩托車4年內每2年檢驗1次;4年以上,每年檢驗1次。
機動車登記時,應當交驗機動車,並提交下列證件和憑證:
1,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2.購車發票等機動車來歷證明;
3、機動車出廠合格證或進口機動車進口證明;
4、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或免稅證明;
5、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
6.法律、行政法規要求在機動車登記時提交的其他證明、憑證。
綜上,不屬於國務院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規定的免於安全技術檢驗的車型的,還應當提供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首次申領機動車號牌、行駛證的,應當向機動車所有人居住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登記。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遺失或者損壞,機動車所有人申請補領的,應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交本人身份證明和申請材料。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與機動車登記檔案核對後,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予以補發。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
機動車應當自註冊登記之日起,按照下列時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1)營運5年內載客汽車每年檢驗1次;5年以上,每6個月1次;
(二)貨車和大中型非營運客車在10年內每年檢驗1次;10年以上,每6個月1次;
(3)小型、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6年內每2年檢驗1次;6年以上,壹年1次;15年以上,每6個月1次;
(四)摩托車每2年檢驗壹次,4年內1次;4年以上,壹年1次;
(5)拖拉機等機動車每年檢驗1次。
營運機動車在規定的檢驗周期內通過安全技術檢驗的,不再重復進行安全技術檢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