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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與反訴的主要區別

起訴與反訴的主要區別是:當事人地位不同,反訴與反駁的要求不同,適用的前提條件不同,法律後果不同。起訴是指當事人就民事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進行審理的行為。反訴是指本訴訟被告以本訴訟原告為被告向上訴法院提出的獨立的反訴,與本訴訟有牽連。

法律分析

反訴方的地位是雙重的,即壹旦本案被告提起反訴,反訴方的地位就會發生變化。本訴訟原告成為反訴被告,本訴訟被告成為反訴原告。反駁不會改變當事人的訴訟地位。無論被告反駁原告的訴訟請求,還是原告反駁被告的訴訟請求,原告和被告的訴訟地位都不會改變。反訴是本訴訟的被告在原告的訴訟請求之外又提出了新的訴訟請求,形成新的訴訟。反駁是被告在原告訴訟請求的基礎上列舉事實或理由,否定原告提出的理由和事實,不服原告的訴訟請求,但這種反駁不會向原告提出新的訴訟請求或主張權利。反訴並不是適用於每壹個案件,其適用前提是本訴訟與反訴的訴訟請求既相互聯系又相互獨立,超出此範圍不能適用反訴。反駁適用於所有案件,無論雙方的主張和案件的性質如何。反訴是壹種新的訴訟請求。壹旦反訴成立,反訴方勝訴,本訴訟原告必須承擔責任。即使本訴訟原告撤訴,也不影響法院對反訴的審理,也不影響本訴訟原告承擔責任。有時,當被告反訴的金額超過原告反訴的金額,並得到法院支持時,本訴訟原告最終會對本訴訟被告承擔法律責任和支付義務。如果反駁方成功,作為被告,只是免除自己的責任,而不能讓原告反向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壹條* * *原告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有權提起反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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