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壹條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和刑事判決、裁定的財產部分,由第壹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壹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財產執行地人民法院執行。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四十八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應當報告當前財產狀況和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壹年的財產狀況。被執行人拒報或者謊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處以罰款或者拘留。
被執行人無力償還債務的處理措施
被執行人無力償還債務的,其義務仍需履行。被執行人無力償還債務不是免除債務的正當理由。對於無能力無償償還債務的被執行人,再次符合申請執行條件時,即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時,申請執行人可以申請恢復執行,人民法院應當恢復執行,申請不受時間限制。如果只是暫時無力償還,可以與債權人協商延期或者分期償還。但拒不償還的,將被法院強制執行,法院可以凍結其名下的存款、收入、應收賬款、股票等財產,扣押車輛等動產和土地、房產等不動產。法院會從中扣除資金用於還債,並拍賣被查封的資產,再用拍賣所得來還債。
被執行人是指在法定上訴期屆滿後或終審判決作出後,拒絕履行法院判決或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在壹起民事訴訟中,法院判決原告勝訴後,被告未能在關於賠償的法定時間內完成判決規定的賠償金額,被法院強制執行賠償,因此被告被稱為被執行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況查封、凍結、劃撥或者變更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查封、凍結、轉讓或者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的義務範圍。人民法院決定查封、凍結、轉移或者變更財產價格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