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績效工資的性質和功能
績效工資是公司根據員工的工作表現和績效完成情況給予的壹種激勵性工資,其目的是激勵員工提高工作積極性、工作效率和質量。因此,績效工資的發放和扣除應該與員工的工作績效直接相關。
第二,公司扣除績效工資的合法條件
1.法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其實施細則,公司在扣除績效工資時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不得侵害員工的合法權益。
2.勞動合同約定:公司在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時,應明確約定績效工資的支付標準和扣除條件。合同沒有明確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公司不得隨意扣減員工的績效工資。
3.合理公平:公司扣除績效工資要合理公平,不能僅憑主觀意願或偏見扣除。扣除績效工資的原因要明確具體,與員工的工作表現直接相關。
三。公司扣除績效工資應註意的事項
1.通知與溝通:公司在決定扣除員工績效工資前,應提前通知員工,並與員工充分溝通,了解員工的工作情況和問題,以便提出改進措施。
2.證據保全:公司應妥善保存與員工工作表現相關的證據材料,以便在發生爭議時提供充分的證據支持。
3.法定程序:公司在扣除績效工資時,應遵循法定程序,如內部審批、通知員工等,以確保扣除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總而言之:
公司可以扣除績效工資,但必須在符合法律法規和勞動合同的前提下進行。公司在扣除績效工資時,應註意理性和公平,尊重員工的合法權益,通過充分的通知和溝通,避免不必要的糾紛。同時,公司還應註意法律程序的合規性和證據材料的保存,以應對可能出現的法律糾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50條規定: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15條規定:
用人單位不得克扣勞動者的工資。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扣繳勞動者工資:
(壹)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二)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由勞動者個人承擔的社會保險費;
(三)法院判決、裁定要求扣繳的贍養費、扶養費;
(四)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