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根據傷殘等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壹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壹級傷殘24個月工資,二級傷殘22個月工資,三級傷殘20個月工資,四級傷殘18個月工資;
(2)按月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壹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85%,三級傷殘為80%,四級傷殘為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的職工,停止發放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壹至四級傷殘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在傷殘津貼的基礎上繳納。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四條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或者六級傷殘的職工,享受下列待遇:
(壹)根據傷殘等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壹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是:本人工資五級傷殘16個月,六級傷殘14個月;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如果難以安排工作,雇主將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由用人單位為其繳納按規定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應當補足差額。
經勞動者本人提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職工,享受下列待遇:
(壹)根據傷殘等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壹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12個月,八級傷殘10個月,九級傷殘8個月,十級傷殘6個月;
(二)勞動合同期滿,或者勞動者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用人單位為職工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發生工傷後,工傷保險基金負責相關項目的補償,法律規定的項目由用人單位負責補償;用人單位未為職工辦理工傷保險的,職工發生工傷後,用人單位應當承擔《工傷賠償法》規定的全部賠償項目。
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項目:工傷職工治療期間,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醫療費、住院夥食補助費、護理費以及在統籌地區外就醫所需的交通住宿費;工傷職工治療期滿被鑒定為傷殘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根據傷殘等級支付壹次性傷殘津貼、壹至四級傷殘壹次性傷殘津貼、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傷殘評定後生活護理費、傷殘器具津貼和工傷康復費;發生工傷死亡,有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壹次性工亡補助金。
工傷保險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