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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有什麽區別?

指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的區別如下:

1,不同的定義

委托代理是指代理人的授權委托書是根據被代理人的委托行為而產生的。在委托代理關系中,委托人通過意思表示的方式將代理權授予代理人。民事法律行為的委托和代理可以采用書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頭形式。法律要求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指定代理人是指根據法院或指定單位的指定而具有代理權的代理人。通常適用於兩種情況:壹是民事訴訟中,當事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第二,如果法定代理人推卸責任,法院會指定其中壹人作為代理人。

2、適用範圍不同

委托代理主要適用於商業活動,雙方可以是專門從事商業交易或其他經營的公民或法人。被指定的代理人大多是公民個人,而委托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3.強制性差異

委托代理是委托人和代理人通過自由協商達成的協議。委托人不能強迫別人做他的代理人,別人也不能強迫委托人指定他做他的代理人。指定代理不是基於自由協商,而是由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主管部門依據職權指定,被指定人不得無故拒絕履行代理義務。

擴展數據: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委托代理應當終止:

(壹)代理期限屆滿或者代理事務完成;

(二)委托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放棄委托;

(三)代理人死亡;

(四)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五)作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終止。

《民法通則》第壹百七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法定代理終止:

(壹)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復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三)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四)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委托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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