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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規定

對執法過錯責任人,根據其違法事實、情節、後果和責任程度,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行政紀律責任或者其他處理。

法律分析

執法過錯是指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在履行職責過程中,故意或者過失造成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違反法定程序錯誤或者其他執法錯誤的行為。對執法過錯責任人,根據其違法事實、情節、後果和責任程度,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行政紀律責任或者其他處理。追究執法過錯責任,應當遵循實事求是、有錯必糾、過錯與處罰相適應、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在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工作中,公安部門、法制部門、督察部門、人事部門等應當相互支持,積極配合。對及時發現、制止和糾正公安機關執法過錯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人民警察,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追究執法過錯責任:1。違反法律規定,對應當立案或者撤銷的刑事、行政案件不予立案或者撤銷,對不應當立案或者撤銷的案件不予立案或者撤銷的;2.在辦案中弄虛作假,刑訊逼供,騙取口供,誘導口供或者強迫證人作證,或者在勘驗、檢查、鑒定中有重大失誤或者遺漏,致使案件處理不當的;3.因辦案人員主觀過錯,造成案件主要犯罪事實錯誤,檢察院不予批準逮捕、起訴或者人民法院裁定無罪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六條公安機關人民警察按照職責分工履行下列職責: (壹)預防、制止和查處違法犯罪活動;(二)維護公共秩序,制止危害公共秩序的行為;(三)維護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處理交通事故;(四)組織實施消防工作,實施消防監督;(五)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品的管理;(六)法律、法規規定的特殊行業的管理;(七)警衛國家規定的特定人員,守衛重要場所和設施;(八)管理集會、遊行、示威;(九)管理家務、國籍、出入境事務和外國人在中國居留、旅行;(十)維護國(邊)境公共秩序;(十壹)對被判處拘役、剝奪政治權利的犯罪分子執行刑罰的情況;(十二)監督管理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十三)指導和監督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重點建設項目的治安工作,指導治安委員會等群眾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十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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