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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仲裁委員會仲裁程序

仲裁委員會的仲裁程序如下:

1.職工與企業發生勞動爭議時,雙方可以通過調解或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由勞動仲裁委員會審查並確定其是否符合仲裁條件。

3.符合仲裁條件的,勞動仲裁委員會將仲裁申請通知當事人,請其參加仲裁。

4.勞動仲裁委員會將在公開的仲裁會議上審理勞動爭議,當事人應在規定的時間內提交有關證據和證據證明。

5.勞動仲裁委員會在聽取當事人提出的證據和理由後,作出裁決,並將裁決書送達當事人。從受理仲裁申請到下達裁決書,勞動仲裁委員會應當在30日內完成審理程序。

6.依照裁決的規定,當事人應當及時履行裁決規定的義務。雙方對仲裁機構的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審理。

勞動仲裁需要:

1.申請。申請書壹式三份,兩份提交仲裁委員會,申請人留存壹份。申請書除載明勞動者的基本情況外,還應當載明明確具體的申請請求和申請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2.身份證明。申請人為勞動者的,應攜帶本人身份證明並提交復印件,有委托代理人的,還應提交授權委托書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明等。申請人為用人單位的,應攜帶用人單位營業執照復印件並提交復印件,以及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授權委托書、委托代理人身份證明。

3.勞動關系證明。如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工資支付證明、社會保險繳納證明、工作證、通行證等材料及相應復印件。

4.被申請人的身份證明。申請人申請勞動仲裁時,仲裁委員會根據立案審查的需要,要求申請人提交能夠證明被申請人身份的相關材料的,申請人應當盡量提交。

總結壹下,就是關於廣州勞動仲裁的流程。即使工人和企業發生糾紛,也能按照法律流程和程序及時解決,讓雙方都獲得滿意的結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向仲裁委員會提交仲裁協議、仲裁申請書及其副本。

第二十四條

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仲裁委員會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並通知當事人;

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

第五十壹條

仲裁庭可以在作出裁決前進行調解。當事人自願調解的,仲裁庭應當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決定。經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根據協議的結果制作調解書或者裁決書。調解書和裁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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