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聚眾擾亂罪是指聚眾擾亂社會秩序,嚴重影響工作和生產,造成嚴重損失的行為。糾集三人以上實施犯罪。特別是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首要分子,有積極實施犯罪活動、行為特別惡劣、情節嚴重的積極參加者。在犯罪分子實施犯罪的過程中,有時會出現被蒙蔽的人、被威脅的共同犯罪人、旁觀者和起哄者。三人以上的聚集,就是聚集,是積極參與者。如果有壹兩個人鬧事,引來圍觀起哄,不構成本罪。聚眾手段多種多樣,可以是煽動、賄賂、挑釁、教唆等。集會可以在幕後煽動和策劃,而不必親自打擾肇事者。如果由於行為人聚眾擾亂的行為導致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正常活動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可以認定本罪。所以有人上門堵門可以直接報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條* * *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教學、科研、醫療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聚眾沖擊國家機關,致使國家機關工作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多次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經行政處罰後仍不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組織或者資助他人多次非法聚集,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