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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實施細則

第壹條為加強對融資性擔保公司的監督管理,規範融資性擔保行為,促進融資性擔保行業健康發展,根據《公司法》、《擔保法》、《合同法》、《物權法》、《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銀監會令第3號,2010),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所稱融資性擔保,是指擔保人與銀行業金融機構等債權人約定,被擔保人不履行所欠債權人的融資性債務時,擔保人依法承擔合同約定的擔保責任的行為。

本細則所稱融資性擔保公司是指投資者在我省依法設立的從事融資性擔保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擔保公司)。

第三條擔保公司應當以安全性、流動性和盈利性為經營原則,建立市場化運作、持續穩健的經營模式,不受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的幹涉。

擔保公司在業務經營中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細則的規定,不得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不得從事不正當競爭。

第四條經營擔保業務,債權人、擔保公司和客戶應當簽訂擔保合同,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設立保證、抵押、質押或留置等擔保物權,債權人和擔保公司還應當約定被擔保債務風險的分擔比例。

擔保公司作為擔保物權的所有人,應當依法向有關登記機關登記,並與當事人約定擔保物權的實現,依法享有對擔保財產的優先受償權,但有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條國土、住建、工商、人民銀行等機構應當規範辦理相關抵押、質押登記的程序和條件,依法辦理擔保公司登記手續,並按照規定為擔保公司查詢、復印或者復制擔保合同客戶相關登記資料提供便利。

第六條擔保公司應當為客戶保守秘密,不得利用客戶提供的信息從事與擔保業務無關或者損害客戶利益的活動。

第七條我省擔保公司監管部門為各級財政部門,具體負責轄區內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準入、退出、日常監管、風險處置、行業發展規劃和金融支持政策。

我省擔保公司監管實行省級監管部門歸口管理與州(市)監管部門屬地化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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