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賴的基本目的是通過行騙來逃避自己應該承擔的債務,但這種行騙的結果往往導致債權人生計難以維持,甚至喪失生命,如本案的被害人趙。在此次事件中,雖然輿論向黃淑芬施壓要求其還債,但畢竟輿論沒有強制力,曝光後也只是提出賠償20萬,與85萬余元的債務相差甚遠。在我看來,對付這種“教科書式的作弊”,應該用“法律的懲罰”來嚴懲,讓老賴嘗嘗法律的滋味。
刑法第313條規定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對人民法院有能力執行的判決、裁定,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嚴重拒不執行”是什麽情況?全國人大常委會曾對此作出解釋,即“被執行人隱匿、轉移、故意毀損或者無償轉移財產,或者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移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趙勇證明,黃淑芬為逃避債務“轉移財產達100萬元”,用於為女兒買房買車,轉移的財產足以償還債務。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將黃淑芬列入全國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認定其“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對此,有關部門不妨深入調查,涉嫌構成犯罪的,依法采取刑事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