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財產案件受理費
非財產案件是指因人身關系和人身非財產關系發生糾紛而提起訴訟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6月1999通過的《收費辦法》和《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規定,受理非財產案件的費用,應當在規定的收費幅度內逐項收取,涉及財產的部分,應當區別不同情況處理:
離婚案件,每件收費50元至65元。涉及財產分割的,總額不超過1,000元,不另收費;超過1萬元的,超出部分按1%收取。
侵犯姓名權、著作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的案件,每件收取50至100元。
知識產權糾紛案件,無爭議金額的,每件支付500元至1000元;爭議金額按照財產案件的收費標準支付。
勞動爭議案件,每件交納30至50元。
其他非財產案件,每件10元賠付至50元。
破產案件按照破產企業財產總值和財產案件收費標準計算,減半繳納,但最高不超過654.38+萬元。
2.財產案件受理費
財產案件是指因財產權益發生糾紛而提起訴訟的案件。根據《收費辦法》的規定,財產案件的受理費按照爭議財產的價值和數額計算收取,實行遞減率原則。具體收費標準是:
每項不足1,000元交付50元;
超過1萬元至5萬元部分,按4%支付;
超過5萬元至65438+萬元的部分按3%繳納;
超過65438+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2%繳納;
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1.5%繳納;
超過50萬元至11313萬元的部分,按1%支付;
超過654.38+0萬元的部分按0.5%繳納。
法律依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
案件受理費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壹)財產案件按照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款分期累計支付;
1.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繳納50元;
2.超過1萬元至1萬元的部分,按2.5%繳納;
3.超過654.38+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2%繳納;
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1.5%繳納;
5.超過50萬元至654.38+0萬元的部分,按照654.38+0%支付;
6.超過654.38+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0.9%繳納;
7 .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0.8%繳納;
8.超過500萬元至654.38+00萬元的部分,按0.7%繳納;
9.超過654.38+00萬元至2000萬元的部分,按0.6%繳納;
10.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支付0.5%。
(2)非財產案件按以下標準支付:
1.離婚案件每件50元至300元不等。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無需另行支付;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0.5%繳納。
2.侵犯姓名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等人格權的案件,每案500元繳納100元。涉及損害賠償且賠償金額不超過5萬元的,不再追加賠付;超過5萬元至654.38+萬元的部分,按照654.38+0%支付;超過65438+萬元的部分按0.5%繳納。
3.每起對方非財產案件支付50元至100元。
(3)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無爭議金額或價格的,每件支付500元至1,000元;有爭議的金額或者價款,按照財產案件的標準支付。
(4)每起勞動爭議案件支付10元。
(5)行政案件按以下標準支付:
1.商標、專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50元。
(六)當事人對案件管轄權提出異議,異議不成立的,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在本條第(二)、(三)、(六)項規定的範圍內,制定具體支付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