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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關聯方資金占用的規定

法律分析:為進壹步規範上市公司與其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的資金交易,有效控制上市公司對外擔保風險,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和《中國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壹是進壹步規範上市公司與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的資金交易。

上市公司與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進行資金交易時,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壹)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在與上市公司的業務資金往來中,應嚴格限制對上市公司資金的占用。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不得要求上市公司支付其工資、福利、保險、廣告等期間費用,也不得相互承擔成本及其他費用;

(二)上市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直接或間接將資金提供給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使用:

1.將公司資金有償或無償借給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使用;

2.通過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向關聯方提供委托貸款;

3.委托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進行投資活動;

4.為無真實交易背景的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簽發商業承兌匯票;

5.代表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償還債務;

6 .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方式。

(三)註冊會計師在對上市公司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進行審計時,應當按照上述規定,就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占用資金的情況出具專項說明,公司應當就專項說明進行公告。

法律依據:《企業經營範圍登記管理規定》第五條申請許可經營項目。申請人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向審批機關提出申請,經批準後,持批準文件和證件向企業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審批機關對許可項目的經營期限有限制的,登記機關應當對經營期限進行登記,企業應當在審批機關批準的經營期限內從事經營。申請壹般經營項目的,申請人應當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及有關規定自主選擇壹個或者多個經營類別,並依法直接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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