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的起源:可以說民法的起源是指民法的起源,它來自於民法與它所調整的社會關系之間的關系;也可以說,民法的起源是法官判決民事案件。主要體現在各個國家機關根據職權範圍制定的規範性文件;除了成文法,還包括習慣、判例、判例等等。(1)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憲法中的規定是民法所依據的原則,關於財產所有權和所有權的規定,關於公民基本權利和義務的規定,都是調整民事關系的重要法律規範,也是民法通則和各種單行民事法規必須遵循的法律依據。此外,當法院在民事審判中缺乏實體法依據時,也可以按照壹定的原則和方法,在援引憲法的基礎上解釋或適用法律。(二)民法民法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和頒布的民事立法文件,是我國民法的主要體現。其中,《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在民法中具有重要意義。在民法典制定和頒布之前,它是我國的民事基本法。(三)國務院制定和頒布的民事法規國務院是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它根據憲法、法律和NPC人大常委會的授權,制定、批準和頒布法規、決議和命令。其中,與民政有關的法規、決議、命令是民法的重要體現,其效力僅次於憲法和民法。(四)國務院部委制定的規範性文件中的民事規範國務院部委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制定的規範性文件,又稱行政法規,不屬於立法,但在司法審判活動中,行政法規應當作為裁判的重要參考。(5)經濟特區和特別行政區法規中的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民間規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和經濟特區的自治機關,可以在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限內,制定和發布決議、命令、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這些法律、法規不得與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並且只在制定者管轄的區域內生效。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規定,香港和澳門的法律制度將保持基本不變。兩地原有法規中有大量民事法律規範,僅適用於各特別行政區。(六)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性文件最高人民法院是我國最高審判機關,依法享有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審判工作的監督權。為了在審判工作中正確執行法律,可以在總結審判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出臺司法解釋文件,其中民事部分對各級人民法院辦理民事案件具有約束力。(7)國家承認的習慣作為民法的法律淵源,在我國受到限制,只有國家承認的習慣才具有民法淵源的意義。此外,中國傳統上屬於大陸法系,判例法的地位至今未被承認。但從我國的司法實踐來看,判例制度的建立有助於法官在裁判中正確適用法律,也有助於填補目前立法規定相對原則、抽象而造成的法律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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