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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辦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

法律分析:為解決近年來辦理毒品案件法律適用中的壹些突出問題,根據有關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結合偵查、批捕、起訴、審判的實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制定了《關於辦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毒品犯罪案件的地域管轄應當堅持犯罪地管轄為主、被告人居住地管轄為輔的原則。“犯罪地點”包括犯罪預謀地、毒品集資地、交易地、毒品生產地、毒品資金地、毒品贓物和毒品藏匿地、轉移地、毒品走私或販賣目的地、犯罪嫌疑人被抓獲地。

法律依據:關於辦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毒品犯罪案件的管轄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毒品犯罪案件的屬地管轄應當堅持以犯罪地管轄為主,被告人居住地管轄為輔的原則。“犯罪地點”包括犯罪預謀地、毒品集資地、交易地、毒品生產地、毒品資金地、毒品贓物和毒品藏匿地、轉移地、毒品走私或販賣目的地、犯罪嫌疑人被抓獲地。“被告住所地”包括被告的經常居住地、住所和臨時居住地。懷孕、哺乳婦女走私、販賣、運輸毒品案件,查獲地公安機關認為移交其居住地管轄更有利於采取強制措施和查明犯罪事實的,可以報請* * *上級公安機關批準,移送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機關處理,查獲地公安機關應當繼續配合。公安機關對跨地區毒品犯罪案件偵查管轄權有爭議的,應當本著有利於查清犯罪事實、有利於訴訟、有利於確保案件偵查安全的原則,認真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同壹公司的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即將偵查終結的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重大毒品案件,必要時可以由公安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為確保案件及時結案,避免超期羈押,人民檢察院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審查起訴,人民法院對已進入審判程序的案件提出管轄異議,或者辦案單位發現其無管轄權的。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審理後,可以依法報請上級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再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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