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組織,不僅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還包括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基金會等依法登記註冊的單位。
2.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經用人單位授權或者同意,可以依法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
3.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0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第二個月至12個月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從第十二個月開始,視為與員工訂立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再支付雙倍工資。?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條?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同崗位最低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壹條?試用期除了勞動者,還有本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呢?除第壹款、第二款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並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金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未完成部分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勞動者在服務期內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有關的保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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